浦江说法丨“黄金投资”梦碎,牵出幕后隐秘犯罪链条
Sou Hu Cai Jing·2025-08-18 0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 邹嘉 编辑 / 樊陆佳 而张某收到黄金后,通过与收购黄金的人员联系,将黄金交给对方指定的"水客"带至境外。据梁某和张某供述,二人均清楚地知晓经手的黄金系违法犯罪 所得,但仍协助转移。 经查,梁某共接收上游被害人谢先生等2人转移的黄金价值人民币202万余元,交由张某接收后进一步转移。最终,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梁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是我网上认识的朋友介绍我投资的,通过购买黄金并邮寄给他们,就可以充值到投资平台里,收益很好的……"去年10月,民警在上海某金店劝阻了一名 购买大量黄金的男子,男子惊觉自己被骗并向警方报案,由此牵出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警方快速锁定了梁某以及张某。2025年2月25日,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讯室里,梁某低着头交代:"我赌博输了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