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