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本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和内外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