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