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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朱怡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