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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04 年 3 月 25 日董事会制订,经 2007 年 6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 2012 年 4 月 6 日董事会第二次修订,经 2023 年 8 月 25 日董事会第三次修订,经 2025 年 8 月 20 日董 事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