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农化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草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公司的管理工作,如实申报持有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杜绝出借帐户的行为。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