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董事、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一章 总 则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