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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 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