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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 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 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监管政策等方面 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 资源支持。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