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信息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归口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报告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向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 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 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快报的披露时间。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原则上不得多于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 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