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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 《内部问责制度》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第四条 问责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 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五)问责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内部问责制度 (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 完善内部问责制度,增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职意识与能力,推 动敬业、务实、高效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须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