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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 事。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