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股份: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纵横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纵横自 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公司关联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