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祥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