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污染企业人员当“少年环保导师”,这个点子妙!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5-08-22 05:45
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核心诉求不仅是要惩戒违法者,更是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预防未来 可能的损害。与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不同,生态环境案件中的"赔偿"往往难以完全用金钱来衡量,生态 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简单的经济赔偿常常无法真正弥补损失。正因如此,更需要跳出传统思维,探索多元 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少年环保导师"制度正是这种创新思维的产物,它使环境赔偿不再是单纯的金钱付 出,而是成为有温度的社会教育过程。当污染企业的员工站在讲台上向孩子们讲述生态环保工作重要性 时,他们首先说服的正是自己。这种心灵的触动,可能比罚款更能预防下一次污染的发生。 生态环境治理不能仅靠处罚和禁令,更需要激发责任主体的内在动力。放眼未来,我们应当鼓励更多类 似的创新尝试。当然,这些创新必须建立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保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赔偿责任相 匹配,避免其成为企业逃避实质性责任的漏洞。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往往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形 严重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企业往往在承担行政处罚后,便"万事大吉"了, 社会公众成为受害者,最后由政府收拾烂摊子,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