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