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 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他主要负责人;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