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