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