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海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 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董事会 决议后进行。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