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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发布新版公司章程,明确多项核心治理规则

近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版《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股东与股东会、董事会等 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北京首钢股份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9年7月27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35,000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4,967,370元。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涵盖钢 铁冶炼、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等多项业务。 股份相关规定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96,0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31,000万股。已发行 股份数为7,754,967,37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对股份增减和回购有明确规定,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资本,减少注册资本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在减少注册资本等六种情形下除外。同时,公司对股份转让也有严格限制,如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 份总数的25%等。 股东与股东会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