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5 号》 ")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 回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文 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会计审计、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