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南油: 招商南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