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 2 版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