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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以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 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撤销提名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提 名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