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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8)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 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以下简称"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