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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