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租赁表象识别受贿本质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08-27 01:34
甲乙双方对以租赁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均心知肚明。从客观方面看,甲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 为了收受其好处,要求并无租赁需求的乙承租其商铺,并在明知B公司实际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租金 名义收受乙支付的38.4万元,该笔款项直接源于甲为乙提供的帮助,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甲、乙的行 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其次,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市场逻辑,实质是利益输送的幌子。甲凭借职权优势地 位,单方面确定租金价格和租期,且完全规避了房屋空置、市场波动等出租方通常需承担的风险。乙作 为有求于甲的行政管理对象,在明知商铺对其无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仍主动接受该不公平的安排,根本 动机在于感谢甲并维系关系。甲选择对其有"感谢"需求的乙作为"承租人",以及租赁合同签订后,该商 铺长期空置的客观事实,均清晰表明所谓租赁只是定向输送利益的伪装,并非民事法律行为。 再次,受贿数额应按甲收到的全部"租金"认定。第二种观点主张对该商铺的市场租赁价进行鉴定,并在 计算受贿数额时扣除市场价对应的租金。笔者不赞同此观点。判断行为性质应抓住本质,正常的租赁关 系中,承租人以实际使用房屋为目的,反观本案,乙既无真实的租赁需求,也从未实际使用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