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负责人; (五)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