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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实和准确、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 以引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经办律师对该等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