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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 申通地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自律监 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 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