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