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 护投资者关系。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制度 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