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