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