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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