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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