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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声明: (2025)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16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陈勉、李 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 139 号湖南文化大厦 8 楼 电话:(0731)82944820 传真:(0731)82944823 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