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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法字(2025)第 SHF2022019-1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法字(2025)第 SHF2022019-15 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