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 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