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 春秋航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揭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 发布信息。 公司及子公司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不超出已公开 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公司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