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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2 号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法律意见书 (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 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