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