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