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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