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