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二零二五年九月 (2025 年 9 月 5 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 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