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 华鲁恒升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或 者持有股权的比例不足 50%,但按照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现实际支配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等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 制定各自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应 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治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行使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 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控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