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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动联科: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 ...